8年级下册道德与法制 6.4国家监察机关(第1课时) 逐字稿-5,376字

  师:同学们好,欢迎走进道德与法治课堂。“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关注天下事,不妨从关注身边事做起。今年暑假我旅游时,在景区发现一起公车私用现象。遇到这种事,可以向谁反映呢?我们可以拨打市长热线、公车上的监督电话,也能在政府网站留言,这是珍惜并正确行使监督权的表现。除此之外,还能向监察委员会反映。那么,监察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它与其他国家机关有什么关系?带着这些问题,本节课我们走进6.4国家监察机关。今天我们将从监察渊源溯、监察性质明、监察关系里、监察初心守四个环节进行探究。

  “万水千山不忘来时路”,监察委员会为什么要成立?我们进入本课第一篇:监察渊源溯,了解监察委员会产生的背景。

  按照党中央部署,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这是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委。两个多月后,山西省纪委监委查办了留置第一案——郭海案。郭海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这个案件因改革迎来转机。

  早在2014年,多个部门就对郭海展开调查,但近三年停滞不前。郭海担任山煤集团一把手期间,盲目追求销售业绩,主导集团下属公司与德正系公司合作开展有色金属贸易,而德正系实则借贸易名义进行金融诈骗,山煤集团损失高达43亿多元。当时,公安机关从金融诈骗角度调查,省国资委、纪委、省检察院则对郭海涉嫌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当时各部门虽都知道查的是同一件事,但互相保密、不通气,各自为政。当时省国资委纪委已认定郭海严重违纪,对他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省检察院也对涉嫌违法问题做了前期调查,一些证据指向郭海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按当时法律规定,国企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罪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

  监改前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管辖权限在公安机关,不在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无权也无法对郭海涉嫌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虽然这个罪名管辖权在公安机关,但事实上公安机关经常办理的是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类案件办得很少,这在全国具有一定普遍性。当时公安机关侦查重点主要放在德正系公司如何诈骗上,郭海案件遭遇的尴尬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多头办理,各管一段,没有充分实现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导致谁都管,却谁都没管住、管到位。

  监察体制改革后,原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并调整为监委管辖,填补了制度上的漏洞,使“九龙治水”产生的监督空白、死角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后,到7月15日,法院判决郭海13年有期徒刑,仅3个多月就办结了这起拖了三年的积案。

  通过视频我们了解到,监察委员会是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成立的,这一举措加强了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们也看到,监察委员会成立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涉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因职能交叉导致同一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甚至停滞不前。监察委员会把原来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切实解决了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攥指成拳,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

  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促进了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建立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通过刚才的探究,我们可以总结出监察委员会成立的意义: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促进了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建立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包括哪些?它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我们进入本课第二篇:监察性质明,继续探究。这是我在安徽省纪检监察网站找到的已发布案件,请同学们对照法律资料包中的内容,对这些人进行分类,并总结他们的共同之处。

  对照监察法第十五条,我们知道,某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铜陵市水利局原副局长是市人民政府公务员;安徽广播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是公办教育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安庆市第一医院原CT室主任是公办医疗卫生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他们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监察局的对象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其他人员。监察法出台前,非党员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际上处于监督空白地带。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均涵盖在内,把监察对象范围扩大到全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

  监察对象的扩容,体现了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改革初衷,体现了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核心价值追求,维护了公平正义,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委员会就公职人员的哪些行为进行监督呢?我们结合周红艳的案例继续探究。

  通过阅读材料,我们了解到,监察委员会对周红艳违规领取专家评审费,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旅游活动安排,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房产事项,违规兼职取酬,违规设立小金库,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取巨额财物等行为进行了调查,这些行为都是她利用职务行使公权力才能实现的。结合八年级上册学习内容,我们可以判断她的有些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所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周红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未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受到严肃处理: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这些是她应承担的党纪政务和法律责任,对她进行惩处,对其他监督对象也能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此可见,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专责”一词不仅体现了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经过刚才的探究,我们总结一下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对象和工作内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工作内容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也有着严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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